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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文敏:條文不清當權者濫權空間大- 20200705 - 要聞 - 明報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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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文敏說,中國有需要保障國家安全,但不代表可以藉此實施威權管治。他說,國安法所規管的罪行範圍闊,例如第20條的分裂國家罪,即使沒使用武力都可能犯罪,認為法例規管的罪行應只限於合理範圍,質疑舉標語、叫口號、唱歌等行為是否有合理可能導致分裂國家,「例如若有人舉起標語說『我要殺某人』,是否就可被控謀殺或意圖謀殺?」

指條文矛盾 不准保釋違無罪假定

陳文敏說,國安法當中不少字眼模糊,亦沒明確定義,例如條文多次出現「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卻沒有訂明什麼是國家安全、什麼涉及國家秘密;此外,條文之間出現不一致,例如第5條訂明被告未定罪前都假定無罪,但第42條則要求「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否則不能保釋,除了與本港一貫的批准保釋原則不一致,也似乎認定被告已「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與無罪假定矛盾。

港大法律學院副院長:

不能覆核國安委會決定有違法治

楊艾文說,國安法最大問題是第43條賦予警察的7項權力沒有制衡,「例如警察可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證據的場所,但誰決定該場所是否『可能存有犯罪證據』?」他又說,國安委員會的決定不能被司法覆核,這與法治精神背道而馳。

陳弘毅:

港法庭或要參考中國學者意見

港大法律學院憲法學講座教授陳弘毅說,國安法下關於4項罪行的條文,約六成都是源於中國刑法,部分條文是來自香港法律,香港法庭解釋法例時,若涉及源自中國刑法的條文,例如分裂國家,或要參考中國法律學者的意見,但部分條文則應以普通法原則釋法,例如關於公司是否要負刑責的條文。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韓大元表示,國安法不是第二部《基本法》,也不是修改基本法,國安法條文不能與基本法牴觸,但國安法地位高於香港本地法律,因為國安法所規管的已不是香港自治範圍。他又說,安全和自由是動態的,安全受威脅時,對自由的限制也較大。

(港區國安法)




July 05, 2020 at 03:42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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