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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公會列十五項國安法關注點指未諮詢公眾令人驚訝設特別法庭、限法官國籍難符基本法| 立場報道 - 立場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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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結束,部分媒體引述消息指,人大常委今日未表決「港區國安法」草案。大律師公會整理了有關港區國安法爭議的 15 項問答(Q&A 全文),對現時訂立港區國安法提出多項質疑及憂慮,當中包括政府未有計劃諮詢公眾令人驚訝,本港法院實質上未必有權詮釋國安法等。大律師公會又指出。部分建議如設立特別法庭、只准中國籍法官審理國安法相關案件等,亦有違反《基本法》條文之嫌。

下文為大律師公會 Q&A 部分重點:

甚麼是國家安全法例?

大律師公會指,不同國家地區均設有國家安全法例,以保障國家安全,免受間諜活動、叛亂行為及恐怖主義等威脅。不過,國家安全法所涵蓋的範圍及其對人權之保障,均受國際原則約束,其中最著名包括有《約翰內斯堡原則》及《鍚拉庫扎原則》。

《約翰內斯堡原則》規定,以保護國家安全為由而限制人權自由,其「真正目的」及「實際效果」必須為保障國家存亡或領土主權免受武力攻擊或威脅,否則法律限制並不正當。

《鍚拉庫扎原則》亦規定。只有為保護國家存亡、領土完整或政體獨立免受武力攻擊或威脅的情況下,政府才能以國安為由限制人權,國家安全不能被用作打壓針對反對力量或壓迫人民的手段。

將被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在制定後的法律地位為何?

大律師公會指出,根據《基本法》第 18 條,全國性法律除非被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否則不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全國性法律一經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將會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公布或本地立法方式實施,之後便會成為香港法律的一部分。全國人大常委有權增減《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

公會指,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或按《基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但公會特別提到,前任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曾於 2015 年表示,國家安全法例並不屬於這些類別。

在國家安全法實施之前,公眾會被諮詢嗎?

大律師公會指出,一般情況而言,現時並無任何規定要求當局必須在全國性法律公布實施之前諮詢公眾。根據《基本法》第 18 條訂明,全國人大常委在在增減《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前,只須要徵詢(i)基本法委員會及(ii)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

不過大律師公會指出,過往在港公佈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例如《國籍法》、《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駐軍法》等,均不影響香港居民的個人權利及自由。

大律師公會認為,現時擬議的國安法直接影響香港居民的個人權利及自由,而當局未展開正式公眾諮詢,做法前所未見,令人驚訝及憂慮。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院能確保擬制定的「港區國安法」符合《基本法》和《公約》嗎? 

大律師公會認為這並沒有清晰的答案。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早前在網誌指:「要求屬全國性法律的國安法的法律條文全部依照香港普通法的法律行文是不合理和不設實際的」,大律師公會認為此說法進一步增加了港版國安法的不確定性,因內地詮釋法律的方法可以令詮釋有寬闊的空間。公會指,例如人大 2016 年就立法會議員宣誓事件解釋《基本法》第 104 條,及最近中聯辦指稱不屬第 22 條所指的「中央政府駐港機構」,有權對香港內部事務行使監督權,正是兩例。

大律師公會又指,如果香港法院根據普通法原則詮釋「港區國安法」,或宣布「港區國安法」因違憲而無效,人大亦可根據《基本法》第 158 條重新釋法,甚至根據中國《憲法》第 45 條對港區國安法作解釋,香港法院似乎要根據人大常委的法律解釋行事。

大律師公會指,最終香港法院可能實際上並不享有任何自由去詮釋「港區國安法」,或決定相關罪行或條文是否與《基本法》及人權法相符。

「特別法庭」:在擬議的《港區國安法》下可以設立特別法庭處理根據《港區國安法》檢控的案件嗎?設立特別法庭有甚麼利弊?

大律師公會認為設立特別法庭的建議未必符合《基本法》。

《基本法》第 81 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終審法院、高等法院、區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專門法庭。高等法院設上訴法庭和原訟法庭。原在香港實行的司法體制,除因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而產生變化外,予以保留。」

《基本法》第 86 條亦訂明:「原在香港實行的陪審制度的原則予以保留。」

「特設法官」- 外籍法官能否或應否被禁止或排除審理《港區國安法》案件?

大律師公會指,針對法官任命的國籍要求將會牴觸《基本法》。第 92 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員「應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並可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第 82 條亦明確訂明終審法院可以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

大律師公會認為,如果港區國安法就法官的國籍提出特定條件,而原因是要求法官以愛國原則審理案件,這將會冒犯司法獨立的原則。

中國內地國家安全機構 — 它會在香港做甚麼?它的人員是否受香港法律約束?

大律師公會引述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鄧中華早前指,中央政府在「極其特殊情況下」應對該些案件保留管轄權,而日後在港設立的國家安全機構,必須有權「監督」執法工作。

大律師公會認為,目前尚未清楚這機構具體是什麼、該機構會否是《基本法》第 22 條定義下「中央各部門在港設立的機構」,也不清楚該機構人員是否須遵守香港的法律。




June 20, 2020 at 11:43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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